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名胜古迹和传统民居,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予以公告,同时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异地迁建。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