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矿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对已经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影响景观的,应当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治理修复和再利用。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