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放养禽畜及宠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对禽畜及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