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