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稽查和监管,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