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