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三十四种矿产以外的勘查投资额小于一百万元的矿产勘查项目,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自发证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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