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州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市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州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指定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县、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