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提供利用和档案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