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