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得通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