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节能型农村新民居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机设施,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