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节能型农村新民居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机设施,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