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