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