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有效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属于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其设置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没有相应设置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别制定设置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