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称为学校或者学院;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称为补习、专修、进修、培训学校或者学院,其中实施学前教育的,应当称为幼儿园或者培训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称为职业培训学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