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有效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的,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