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