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三条有效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由省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同时应当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并可以给予其他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和颁发奖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