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寄递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应急人员,定期开展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