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