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章 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第六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经常进行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安全以及窃电行为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宣传教育。传播媒体应当对损害电力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