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鼓励单位、个人对窃电和制造、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自觉维护供用电秩序。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