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