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