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