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对有关窃电行为的报案和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有关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相互告知。用户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