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窃电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电力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