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章 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责任;(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了担保;(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