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章 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第十五条有效用户对电力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企业所在地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