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章 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第十二条有效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加以制止,保护现场,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户对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没有异议的,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支付违约使用电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