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章 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第十一条有效电力企业必须配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用电检查人员。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配合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