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章 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第十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查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