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检举、揭发,有义务配合做好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