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各级审计、税务、工商、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