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被调查单位的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管辖权限,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