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