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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第十八条
已废止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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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