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说明事实真相,回答调查部门提出的问题;

(二)如实提供与调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配合调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