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时,不得泄露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接受任何馈赠、报酬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