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调查范围,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干预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调查活动所需经费,由调查部门承担,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收取或者摊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