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鼓励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