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鼓励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业、环境、建筑业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再生水。对于使用再生水的行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