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鼓励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投入,支持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和雨水开发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以及公共再生水管网、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