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有自备井除因水质原因必须使用地下水的外,应当逐步予以封闭。新凿自备井和确需保留的自备井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