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绿化、景观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地表水或者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城市的绿地、树木、花卉用水应当逐步采取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