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九条有效绿化、景观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地表水或者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城市的绿地、树木、花卉用水应当逐步采取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