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和房产管理单位及单位用户应当对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