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列入建设工程验收范围。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更新节水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