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列入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更新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