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年用水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的用水水源、用水工艺、用水设施(器具)、用水情况等;(三)建设项目节水方案的经济技术论证;(四)建设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