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按份共有的房屋,由全体共有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